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一、需要办理排污许可的单位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4、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二、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2、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权限所属生态环境局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3、核发:审核、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